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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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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开主体 区城管局
公开层级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