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详细信息
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 | ||
公开主体 | 区城管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