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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没有维修基金,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屋顶出现漏水或基础设施需要维修改造,产生的费用该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可见,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或实施后,小区屋顶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无论是否居住顶层,全体业主对屋顶均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使用屋顶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同样,在高层住宅中,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地区,业主不得以冬季不在此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本案中,楼下住户提出的不是屋顶使用人、不在此居住等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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