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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环罚字[2019]SYF003号)情况公示

衡阳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9]SYF003号

 

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53024790J

法定代表人:邓亚峰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因意外使部分生产废水流入生活排污口后又顺着排污管道流入湘江。经2019年10月29日衡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衡环监字JC19047)号监测报告表明:pH值>12,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中pH值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三日内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19年10月29日);

2、《衡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衡环监字JC19047)号(2019年11月6日);

3、《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2019年11月8日)

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四份);

5、《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019年10月28日);

6、《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9年10月28日);

7、《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雁环责改字[2019]25号(2019年10月28日)及《送达回执》(2019年10月28日);

8、《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9年11月25日)。

9、《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9】SYF003)(2019年12月20日)及《送达回证》(2019年12月20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经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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