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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雁峰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雁峰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项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平台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全部统一归集到雁峰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公示。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雁峰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领导审定后,报雁峰区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公示。

(三)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有关股室按照《雁峰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股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处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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