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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雁峰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雁政办发〔2017〕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执法股室、执法队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停止施工(不包括个别工作面停止作业)的;建议停止矿井供电的;暂扣或建议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暂扣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拟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非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

(二)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执法股室、执法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局执法股室、执法队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局法规股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股室或执法队集体讨论情况;

(三)股室或执法队初步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提交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局执法股室、执法队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告知书后3天内应向本局申请听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按时间要求向局书面申请听证的,局法规股负责组织听证工作,非特殊情况由局法规股分管领导主持听证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听证工作:

(一)法规股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告知案件承办股室(执法队), 案件承办股室(执法队)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下达听证会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法规股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工作。

(二)在举行听证前,听证会主持人和法规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准备,仔细审阅调查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拟定审理提纲,以便准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确凿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①听证主持人;②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人);③其他参加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及会议组织人员。

(四)听证程序: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查明到场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所、审查其作为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是否确定,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合法,并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宣读会场纪律,及其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等;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③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④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⑤互相辩论;⑥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听证笔录: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补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分别签名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六)听证报告: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和局法规股人员合议作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法规股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听证报告,将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交局法规股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听证案由;②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③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听证的简单经过;⑤案件事实;⑥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公开公示:分别在举行听证前和听证结束后三天内在区安监局网站上公开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

第七条 局法规股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局法规科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九条 局法规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股室或执法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局法规股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或执法队;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或执法队。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股室或执法队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股室或执法队对局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规股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组长刘地青,副组长刘郴伟,成员肖德章、全凯、肖甲亮等。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全体人员、法规股负责人、案件承办股室或执法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组长决定。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股室或执法队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股室或执法队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局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股室或执法队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股室或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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