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专栏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局机关行政执法职能股室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有权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局机关负责人和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以局名义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撤销或责令改正;
(二)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三)对处罚依据不当、处罚程序有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超越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予以改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提请上级部门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六)违反执法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调查和征询意见相结合等方法。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有关股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审查和局领导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政纪行为的,报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雁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