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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细则

为科学组织实施普查摸底工作,全面准确锁定各类普查对象,为普查登记工作提供依据,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普查摸底工作在县级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乡级普查办公室组织村级普查小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当地派出所、基层组织的协助下进行。摸底工作从2020年10月1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

、工作任务

(一)绘制《普查小区图

普查员通过实地勘察,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核实建筑物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每个建筑物内住房单元的数量。

(二)普查告知

普查员在摸底过程中,要向负责区域内的所有住户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开展人口普查宣传,询问住户希望选择哪种登记方式,告知入户登记的相关安排,提醒住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对于选择参加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应即时提供该住户自主填报所需账号信息,讲解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三)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对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和住房单元逐一入户进行摸查,掌握人口和居住情况,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四)上报摸底数据

普查员通过电子采集设备及时上报摸底数据,原则上做到当日数据当日上报,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数据上报

三、工作准备

摸底工作开始前,乡级普查办公室组织村级普查小组和普查指导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部门资料准备

县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在上级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在普查摸底工作开始前,获取本地区普查登记所需部门行政记录资料村级普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对收集到的资料按普查小区进行拆分、整理,作为摸底的参考依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提前熟悉部门资料。

普查摸底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部门提供的经户口整顿的本普查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

2.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资料;

3.人社、医保等部门提供的社保资料;

4.从物业收集的住房、住户资料;

5.村(居)委会掌握的网格管理、住户和房屋出租等资料

(二)业务培训准备

摸底工作前,县级普查办公室应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熟悉摸底工作要求,熟练使用电子采集设备

(三)电子采集设备准备

县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村级普查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使用,组织进行设备调试,安装数据采集软件,指导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在线注册,获取工作任务。

(四)入户宣传准备

县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和村级普查小组应在入户摸底工作前,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努力营造本地区良好普查氛围

(五)物资准备

县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和村级普查小组结合地实际情况,及时配发普查员手册、普查证件、《致住户的一封信等普查物资

、绘制《普查小区图》

(一)《普查小区图》用途

查小区图》是每一普查小区的地图,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和建筑物分布。可以帮助查员确定最佳的入户登记路线,是查员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和入户登记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上级查机构指导工作、核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绘制方法

查小区图》在《查小区底图》的基础上进行绘制。

为方便普查员工作,乡级普查办公室通过普查区划分和标绘系统导出并组织打印《普查小区底图》,于入户摸底前发放至普查员。村级普查小组应及时组织普查员熟悉底图,讲解使用说明。

普查员收到下发的《普查小区底图》后,应完成如下工作

1.明确普查小区地域范围。

应按照图示,沿普查小区边界进行实地勘察,对照《普查小区底图》,明确地域范围。

2.核实建筑物。

应对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进行清查,分清哪些建筑物属于本普查小区,哪些不属于本普查小区,掌握本查小区内建筑物分布情况。

如发现本普查小区实际建筑物数量或分布与普查小区底图标绘情况不符,或建筑物标注信息错误,应在底图上进行修改。

(1)建筑物的新增。如勘察过程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建筑物没有呈现在《普查小区底图》上,应在《普查小区底图》上画建筑物轮廓示意图,标记该建筑物,填写其名称、地址和用途,并新增建筑物编号。

新增建筑物编号:从9001开始,按照9001、9002、9003……的顺序,对新增建筑物依序编号。

(2)建筑物的删除。如勘察过程中发现《普查小区底图》上标注的建筑物实际已被拆除,应在《普查小区底图》上画×标记,并注明“拆除”。

(3)错误修改。如勘察发现《普查小区底图》上标注的建筑物名称、地址、用途信息有误,应在《普查小区底图》划掉错误信息,重新标注。

注:①建筑物用途包括普通住宅、商住两用、集体宿舍、酒店、商场、医院、办公楼、教学楼、其他建筑。

②在绘制《普查小区图》的过程中,不允许对已有建筑物进行拆分、合并。

③对连片搭建房屋密集、且建筑物图块难以区分的普查小区,可根据需要另用空白纸绘制房屋分布的示意图,视为已有建筑物内的多个住房单元,对其位置和大小不做严格要求。

3.标注住房单元数量。

对于居住用的建筑物,应标出全部住房单元数量;对于非居住用的建筑物,应将有人居住的房屋视为住房单元,标出其数量。

一个建筑物拆分成多个普查小区的,应仅标出属于本普查小区的住房单元数量。

注:城镇居民楼的一“户”为一个“住房单元”,如某居民楼是一梯三户,则每层“住房单元”数为3。农村独栋房屋的一“家”为一个“住房单元”,如张三家视为一个“住房单元”。

4.上报《普查小区图》。

普查员应妥善保存《普查小区图》,并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普查小区图》报村级普查小组,以备数字化整理使用。

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普查员要对《普查小区图》上标明的各种建筑物住房单元,逐一入户摸查,摸清每座建筑物和住房单元是否有人居住,住了多少、多少人以及人口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一)《户主姓名底册》用途

《户主姓名底册》可以真实、全面地记录本普查小区建筑物及人口居住状况,是建筑物、住房单元和住户的名录,是普查员入户登记的依据,也是实现住户自主填报的途径

二)《户主姓名底册》内容

M0.户编号:是对居住在每一住房单元里的住户(家庭户或集体户)进行的编号。所有户必须都有一个户编号,且只有一个户编号。“户编号”不需要普查员填写,《户主姓名底册》填报完成后,由数据采集报送系统自动生成。

M1.建筑物编号:指住户所在建筑物在本普查区内的编号,与《普查小区图》上的编号一致,不需要普查员填写,由普查区划分和标绘系统自动生成。

M2.住房单元编号:是对建筑物内每一住房单元进行的编号。

M3.户地址:指住户现住房在某建筑物内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填写“某某家”。

M4.户主姓名:指该住户户主的姓名。

M5.摸底时住本户的人数(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指入户摸底时在本户居住的人口数。

注意:包括由于临时出差、探亲、旅游或值夜班等原因暂时未住本户的人口,包括幼儿园全托孩子、小学、初中住校学生。不包括由于临时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暂住本户的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警。

M6.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数:指摸底时住本户,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数。

M7.户口在其他村(居)委会的人数:指摸底时住本户,户口在其他村(居)委会的人口数。

M8.户口待定人数:指摸底时住本户,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等情况。

M9.户口在本户,摸底时未居住在本户的人数:指户口在本户,摸底时不在本户居住的人口数。

M10.现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数:指户口在本户,摸底时住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口数。

M11.现居住在本村(居)委会以外的人数:指户口在本户,摸底时不在本村(居)委会居住的人口数。

M12.出生人数:指本户2019.11.1-2020.10.31期间的出生人口数。

M13.死亡人数:指本户2019.11.1-2020.10.31期间的死亡人口数。

M14.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数:指居住在本户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数。

M15.是否自主填报:指该住户是否选择自主填报普查表。

M16.联系方式:填写能够联系到该住户人员的手机号码

M17.预约上门时间:填写与住户约定的上门登记时间。

M18.备注:填写摸底过程中掌握的需要说明的信息,即特殊情况说明。

(三)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的原则

1.户主姓名底册》以户为单位编制。对家庭户,每一家庭户填写一行;对集体户,应将居住在同一住房单元内的人视为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每户填写一行。

2.在单位居住,只在单位寄挂户口的集体户口人口,按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每户填写一行。大型集体户按照20人为一户的原则进行拆分

(四)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的方法和步骤

1.编制住房单元编号

住房单元编号以建筑物为单位编写,每个建筑物的住房单元编号从“1”开始,按照由小至大的顺序依次填写。

注意:

区分居住用建筑物和非居住用建筑物。

对居住用建筑物,若该建筑物有人居住或有登记户口,每一个住房单元都要给出一个“住房单元编号”。若该建筑物无人居住也没有登记户口,不需要给住房单元编号,应在备注中注明“无普查对象”及住房单元个数。

对非居住用建筑物,若该建筑物有人居住,只把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进行编号,有几个住人的房间(住房单元),就给几个住房单元编号。若该建筑物有寄挂户口,应单独给一个“住房单元编号”。若该建筑物无人居住,也无寄挂户口,不需要给住房单元编号,应在备注中注明“无普查对象”。

②同一住房单元下有多户问题。

每个住房单元对应一个“住房单元编号”,如果一个住房单元内居住多户,则使用同一“住房单元编号”。

③《普查小区图》上标明的每个建筑物的住房单元数应与《户主姓名底册》上“住房单元编号”的个数一致。

2. 普查员要按照《普查小区图》上“建筑物编号”的顺序,在《户主姓名底册》上依次填写“建筑物编号”下的所有住房单元的“住房单元编号”和“户地址”。

注意:

为保证建筑物内的住房单元按顺序逐一列入底册,凡走访时遇到家中暂时无人的户或本身就是空房的住房单元,应先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填写上“户地址”,并给出一个“住房单元编号”,继续走访下一户。如经反复核实确认该住房单元无人居住,也无寄挂户口,方可标注为空户。

3. 查员通过入户摸底,依次填写《户主姓名底册》中每一住房单元内住户的 “户主姓名”和本户人口的其他情况。

注意

①无人居住也没有户口寄挂在上面的空房户应标注“空户”;全户死亡的户,应标注“全户死亡户”。

②全户外出户、全户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户以及混合户,《户主姓名底册》填写完成后,数据采集报送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信息生成相应标签

4.自主填报户的处理

普查员应告知住户可以选择自主填报,并根据住户意愿确定登记方式。对选择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应实时生成该住户使用的账号信息,当场提供给普查对象,并向普查对象说明登录要求和填报时间。普查对象可使用该账号现场登录进行自主填报,也可拍照留存,择时登录进行自主填报。同时,普查员应将该户账号密码抄写在《致住户的一封信》上。有条件的地区可印制自主填报说明,在入户摸底时提供给普查对象。

全户外出户、有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的户,不可选择自主填报。

5. “户编号”的生成规则

①“户编号”在摸底工作结束后,以普查小区为单位生成。

《户主姓名底册》上所有“空户”不给“户编号”。

其余的户按建筑物和住房单元编号的顺序从001开始,连续升序编号,即形成“户编号”。

)注意事项

1.多人共同负责一个普查小区时,应指定一人先在设备上列出小区内所有住房单元。

2.对居住本普查小区,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其它村(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口,根据地域原则一律在本普查小区进行登记。

3.对大规模连片拆迁区域内户口未迁的户,高校、人才交流中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管理的空挂的大量集体户口,以及经反复核实确实无法落实到普查小区的户籍人口,由乡级普查办公室提出,经县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后,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村级普查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4.对居住在单位、医院、饭店、商店、理发店、娱乐中心、小区物业等非居住用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及那些户口不在本村(居)委会,现居住本普查小区的外来人员,尤其是居无定所和居住地变动频繁的流动人员,要进行认真访查,防止遗漏。

5.对本普查小区在过去一年中有出生和死亡人口的户,要特别关注,防止漏登。出生后即死亡的婴儿,既应填写出生人数,也应填写死亡人数。此外,填写出生人数、死亡人数时要注意不要漏掉 “未落户的政策外生育的孩子”以及“一年内去世的独居老人”。

6.出租房屋户,若房主的户口在本住房,也应一并登记。应在一个住房单元下分别将房主和承租户登记为两户。

7. 摸底过程中发现的已死亡、但户口未销的人员应做好记录,根据要求另行上报。上报内容为死亡人口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死亡年份和备注。

8.摸底查出的空房与平时掌握的情况有较大差距时,要反复入户、认真核查。

9.若住户没有手机号码但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应先在联系方式中填写11个1,然后在备注内填写固定电话。

复查议查

《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完成后,村级普查小组根据普查员摸底情况以普查小区为单位打印《户主姓名底册》,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充分利用相关行政记录资料进行复查议查。重点检查本普查小区内是否有遗漏的人和户,弄清本查小区的摸底人数与相关行政记录相差的原因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应在普查员上报数据后的24小时内,完成对普查员上报数据的检查。

(七)数据上报

摸底工作期间,普查员每天应将摸底数据及时上报。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摸底数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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