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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比对复查工作细则

为科学组织实施比对复查工作,全面精准进行查遗补漏,切实提高普查登记质量,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的

比对复查工作是指在普查登记期间,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依据,通过对普查登记数据内部、普查登记数据与其他行政记录之间进行一致性和完整性检验,查找人口错登、漏登问题,组织普查员开展查遗补漏、核实登记等一系列工作。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认识比对复查工作作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核心环节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措施,高质量完成该项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比对复查工作,一是有效解决总人口的漏登问题。依据公安部门户籍记录比对判断户籍人口漏登情况,依据卫健部门住院分娩和出生医学证明记录比对判断低龄人口漏登情况。二是提高普查登记信息的准确性。通过登记数据内部比对,对普查现住地漏登的人口及错登、重登人口进行逻辑筛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手段在现住地查漏补登和修正错误,有效提高普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组织实施

比对复查工作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县级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乡级普查办公室指导村级普查小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当地派出所、基层组织的协助下进行。比对复查工作从短表登记结束后开始,12月10日前结束。

三、工作任务

比对复查工作任务是针对普查登记数据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和通过比对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发现的人口漏报问题进行重新核查并上报。

需要进行核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登记数据内部逻辑问题。

短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对普查登记的所有个体数据逻辑关系做一致性检验,查询筛选有问题的个体信息,生成比对结果清单,下发重新核查。

内部比对主要针对人户分离信息不一致、重复登记等问题进行数据检查。下发清单重点为户籍地登记外出半年以上,且现住地漏报的人口信息。

(二)户籍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

短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将登记数据按公民身份号码剔重后,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库进行比对,获取普查漏报或错填的户籍人口信息,下发进行补登修正。

(三)低龄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

短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将登记数据中15-50岁女性人口数据按公民身份号码剔重后,与卫生健康部门住院分娩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记录进行关联,将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有分娩记录的妇女,与登记数据中的妇女所在户中的低龄人口进行比对,获取普查可能漏报或错填低龄子女的妇女信息。普查员根据下发的妇女信息对出生人口进行补登修正。

长表登记期间,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住院分娩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对长表的育龄妇女生育项目做审核控制为普查员准确登记妇女生育的相关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比对复查工作主要分为整理反馈数据和现场核查数据两个工作阶段。

(一)整理反馈数据(11月16日-11月19日)。

县级普查办公室收到反馈的问题清单后,组织乡级普查办公室和村级普查小组,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分类别、分地区整理,并据此分配普查员工作任务。

1.登记数据内部逻辑问题的整理。

短表登记结束后,省、市、县级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查询接收上级普查办公室反馈的本地区问题清单,在乡级普查办公室配合下,将所有问题分配至普查小区

2.户籍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的整理。

短表登记结束后,省、市、县级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查询上级反馈的本地尚未登记以及经比对公民身份号码不实人口清单,在乡级普查办公室和公安部门配合下,组织村级普查小组,根据反馈的户籍记录地址,以村级为单位对全部问题的地域归属进行整理。乡级普查办公室负责将整理的问题清单反馈至村级普查小组。

户籍记录地址以反馈为准,如某记录地址已经更名或拆迁,按其原归属地分配。

3.低龄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的整理。

短表登记结束后,省、市、县级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查询上级反馈漏报错填子女的妇女信息,在乡级普查办公室和卫生健康部门配合下,将所有问题反馈至普查小区。

(二)现场核查(11月20日-12月10日)。

现场核查是指普查员根据上级反馈的问题清单,借助行政记录,在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对全部问题进行逐一核查并上报。

 1.登记数据内部逻辑问题的核查(11月20日-12月5日)

需要核查的内部逻辑问题主要为:普查对象已在户籍地登记公民身份号码,却未在居住地进行登记。

(1)户籍地核查户籍地现场核查主要围绕获取清单中登记对象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开展。普查员在接收到数据处理平台反馈的本普查小区问题清单后,通过查询有关行政记录(如社保记录、卫生健康记录等)、走访相关知情人、电话联系等方式,详细了解登记对象现住地的详细地址,通过数据采集程序进行填报,如与原填报信息不符,在短表记录中进行修改。此项工作于11月25日前完成。

(2)居住地核查11月26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通过数据处理平台反馈已在户籍地登记公民身份号码,却未在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普查对象详细地址清单及联系方式。县级普查办公室接收上级反馈的现住地漏报人口清单后,在乡级普查办公室配合下,组织村级普查小组根据反馈的漏报人口现住址和联系方式,对反馈的清单进行整理并分发至村级普查小组。村级普查小组组织普查员通过普查数据采集系统,对漏报人口进行补报。补报可采取电话调查的方式,对于查无此人或无法联络漏报人口的情况要特别予以关注,经确认不在本区域的要予以说明。此项工作于12月5日前完成。

2.户籍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的核查(11月20日-11月25日)。

户籍人口漏报或错填的问题,由普查员根据漏报错填公民身份号码的户籍归属地及登记地,在户籍地及登记地进行补登修改,并通过数据采集程序报送上级普查机构。此项工作于11月25日前完成。11月25日进行补报数据的内部比对,有关问题11月26日反馈各地。

对于漏报的户籍人口,普查员应按照以下方式核查:

(1)如某户人口全户漏报,通过数据采集程序,按照登记流程,在本普查小区内新增住户进行补登。

(2)如某户籍人口为已登记住户中的漏报人口,则在该户中添加修改人记录。

(3)补报的数据需要进行内部比对复查,如补报登记对象为户籍外出人口,一并填写该登记对象有效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

(4)如某户籍人口经确认现居住在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则在本户填报户籍外出人口,现住地填写港澳台或国外,不再填报该人联系方式及详细住址。

(5)如某户籍人口经确认已经死亡尚未注销户口,应在复查情况中选择死亡未销。如为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还应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

(6)如某户籍人口为育龄妇女且反馈信息提示该育龄妇女在过去一年内有生育,应特别注意填报出生人口信息,以避免在低龄人口核查阶段再次入户。

错填的户籍人口,是指普查员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在公安部门户籍记录中不存在,普查员应根据反馈的住户信息,与被登记人或知情人进行确认,通过普查数据采集程序进行修改。

3.低龄人口漏报或错填问题的核查(11月20日-12月10日)。

根据上级普查机构反馈的育龄妇女地址,由普查员上门或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育龄妇女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的生育状况进行重新了解,重点了解该户没有低龄人口的原因。

对于反馈数据反映妇女有生育、普查漏报的问题,采取如下方式核查:

(1)如该户育龄妇女在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有生育且与子女同住,通过普查数据采集系统,在该户中进行新增人记录补报相关信息,如该户同时为长表抽中户,应一并修改育龄妇女生育信息。

(2)如该户育龄妇女在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有生育,但子女未与其居住在同一户内,应进一步询问子女现居住地和知情人联系方式,摸清该子女在现住地是否登记,如已登记,在反馈名单中进行说明,如未登记,告知其在现住地参加普查登记。

(3)如该户育龄妇女在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有生育,已婚,但为户籍外出不满半年人口,且经核实其子女也为户籍外出不满半年人口,在本户补登子女信息。

(4)如经核实该户育龄妇普查时点前一年及其他特定时间内无生育,应进一步核查其近几年生育史并填报核查说明。

4.核查情况说明。

对于未能进行核查、填报的问题,普查员应按照要求,选择未核查、填报的原因,特殊情况单独填报有关说明。

五、其他事项

(一)明确比对复查要求。

1.比对复查规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级要根据本细则要求,明确工作要求,不得自行增设、修改有关规则。 

2.比对复查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常住人口漏报问题,对于可判断的常住人口、现住人口及其重报问题通过数据处理系统统一解决,不再反馈核查。

3.比对复查工作时间紧,要求高,组织难。各级要合理安排工作流程,严把时间关口和工作标准。复查期间,省、市级普查办公室要成立督导小组,督促、指导各级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二)减少数据源生差错。

为减轻比对复查工作难度,各级普查办公室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登记期间,县级普查办公室要组织村级普查小组,结合相关行政记录,采取自查、议查、抽查等方式开展登记质量检查,严把质量控制关。对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对,并据实更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普查区内是否漏登户籍人口、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

2.普查区内标注为“空户”的房屋是否有人居住,是否有户籍寄挂。

3.根据《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检查登记工作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核实本普查小区住户和常住、出生、死亡人口有无重登或漏登。

4.比对行政记录资料,检查本普查小区的户数、人口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是否符合。

普查指导员要对每个普查员的登记数据进行抽查。如发现登记差错较多,应责成其对全部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核查结果。

(三)做好比对复查培训。

数据比对复查,是提高数据准确性的重要补充手段,工作要求高,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普查办公室务必给予充分重视,在普查业务培训、工作转换等阶段,通过模拟、复训等手段强化培训效果。

(四)保证普查队伍稳定。

    各级普查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借调和招聘等方式,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基层人员力量,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充分考虑普查工作的延续性,足额选聘普查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普查队伍稳定,确保比对复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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