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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行为,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方案规定,确保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质量,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质量控制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办公室应设置普查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地方各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普查办公室主任是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执行负责人。

二、质量控制方法

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对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整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普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行职业编码、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普查总结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采用现场检查、数据审核和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在普查各阶段,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及时向普查办公室反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问题。

(二)在普查摸底、登记复查阶段,各级普查办公室通过行政记录比对和平台监管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返回核实,据实修改。

(三)在普查摸底、登记复查、编码阶段实行质量验收制度。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按照要求进行工作验收。对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在验收时不予通过,由被验收地区返工后重新进行验收,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三、各阶段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一)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按照《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工作细则》要求,对下一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工作质量进行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省、市、县、乡、普查区各级辖区边界是否与实际相符。

2.建筑物标绘是否符合要求,普查区内建筑物有无遗漏。

3.标注的建筑物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4.普查小区边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标注。

如检查后发现区划与绘图工作存在问题,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二)部门数据整理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对下一级普查机构开展关于部门数据整理工作质量的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市、县级卫健、教育、民政、人社、医保、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是否按方案规定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在校学生、死亡、社保、境外人员等方面的行政登记个体资料。

2.相关部门行政资料是否保存、处理得当,个体资料是否符合行政记录使用保管的相关规定,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以备基层普查登记时参考使用。

如检查后发现相关部门资料未按时收集到位的,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积极沟通协调落实,如落实存在困难,应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

如检查后发现数据出现存放不当甚至泄露隐患的,或未按要求整理的,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规定为止。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工作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细则》规定,对下一级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与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数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到位。

2.县级普查办公室是否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担当培训的教员是否经过县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的培训并经过考核,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证件。

3.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后是否进行考核并签订保密协议。

4.在普查工作期间,各级普查机构是否根据职责分工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管理。

如检查后发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数配备不到位的,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配置到位,如落实存在困难,应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

如检查后发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普查培训及管理要求为止。

(四)普查摸底工作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按照《普查摸底工作细则》,对下一级普查机构的普查摸底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查看《普查小区图》,检查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住房单元是否有遗漏。

2.核实空房情况。对照《户主姓名底册》,通过相关行政资料与村(居)委会、邻居、物业、水电燃气等信息,了解确认空房是否为无人居住且没有登记户口。

   3.核对《户主姓名底册》项目。检查《户主姓名底册》数据准确性,应通过与公安、卫健等部门行政记录资料比对或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了解每个普查小区的户数、现住人口、户籍人口、一年中出生和死亡人数等情况,要核对地址项是否完整准确。

   4.检查摸底过程规范性。检查普查员的摸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摸底工作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是否做到向所有住户发放《致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等宣传告知事项;是否已询问并按照住户自主意愿选择相应登记方式;对于选择参加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住户,是否已向住户提供账号信息与相关指导;是否按照进度要求,及时上报摸底数据。

对摸底过程中不符合规范的情况,要求相应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改正,直至达到摸底工作要求为止。

(五)普查登记复查阶段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根据《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和《比对复查工作细则》的规定,对下一级普查机构的普查登记复查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普查员登记进度与质量。督导并检查普查员是否按要求及时审核并上报普查表,防止只求登记数量而忽略登记质量的情况。坚决杜绝普查登记不入户、遗漏普查对象、不认真询问照抄行政记录资料等情况。要及时发现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登记中出现的带有趋势性问题,进行研究并统一改正。

2.自主填报户的填报情况。督导并检查普查员是否根据摸底信息与掌握的行政记录等信息对自主填报户的填报数据进行核查,对于数据有疑问的住户,是否进一步沟通并按要求核实改正。

3.普查长表的登记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长表抽中户进行登记。

4.检查普查表重点指标的填报情况。结合掌握的行政记录,要对重点指标进行比对核查,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的填报比例、本户应登记人数、过去一年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长表的行职业及过去一年生育状况、就业等指标。对登记数据与摸底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要重点核实。

5.比对复查工作情况。根据比对复查要求,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是否及时组织开展比对复查,对趋势性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要深入一线,检查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是否根据反馈的比对要求认真进行核查,特别是核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关注核查指标是否充分开展复核,反馈结果是否符合事实等,对比对复查的质量要重点检查,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6.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登记情况。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核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登记情况,特别是混合户的登记情况。

7.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情况。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核查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情况,特别注意不要遗漏全户死亡信息。

对填写指标项目有差错的,责成普查员入户核实,并据实改正数据。

(六)普查事后质量抽查阶段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和地方普查机构参与,开展事后质量抽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组开展工作。

3.参加抽查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细则》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七)行职业编码阶段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按照《普查行职业编码工作细则》要求,对普查长表中的行业、职业编码工作质量进行督导、检查与验收。检查行业、职业编码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应要求编码员核对并据实更正,对存在疑义的编码问题报上级普查机构进行确认,对差错较多的编码员要求其返工重编。

(八)普查数据汇总阶段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全国及分省主要数据进行汇总和核实,省级及以下普查机构负责对本级及下一级地区主要数据进行汇总和核实。

2.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平台汇总表格式要求进行各类汇总。要通过汇总表内、表间相关指标的对比,与相关行政记录、历史资料的协调性等,检查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订正。

(九)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阶段

1.根据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评估全国普查数据质量。

2.各级普查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本级及分地区数据。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发布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3.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发布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和工作流程发布数据。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制定针对性强的预案,做好数据的解读和说明。

4.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发布渠道,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出版物等方式发布普查数据。

5.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中不得涉及保密数据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十)普查资料开发阶段

1.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文件、方案、普查数据和元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

2. 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建立和完善普查数据库,建立健全查询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提供各类数据服务。

3. 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度挖掘和分析普查数据,保证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深入浅出,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普查产品,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

4.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除作为统计执法外,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十一)普查总结阶段

1.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相关规定,对普查全过程各环节质量进行评估,对普查过程中的实践经验与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行政部门数据开展并提高普查质量与效果的情况进行评估。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总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上级普查机构。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行总结。

2.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开展本级普查工作评比与表彰。评选范围和规模要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要严格公正,评选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体现代表性。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对全国普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和表彰。

四、验收方法

根据普查方案要求,对普查摸底、登记复查、编码等环节进行抽查与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工作由省级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地级普查办公室成立验收组负责开展,验收组应坚持回避原则,由与被抽中普查小区没有直属业务指导或参与关系的人员组成。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一)摸底阶段质量验收

10月28日前,省级普查办公室要组织地级普查办公室以县为单位按照每个乡级普查区域抽取一个普查小区的原则完成摸底阶段验收普查小区的抽取工作。摸底阶段质量验收工作应于10月28日-10月31日开展,如验收不合格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验收通过标准为同时满足:验收表中的"普查小区图"为合格、"建筑物数量"指标为零差错、"住房单元数量"指标差错率不高于2‰,"户籍人口"指标差错率不高于4‰、"出生人口"与"死亡人口"指标为零差错。

1.准备资料

验收组在平台上选择抽中普查小区,打印《普查小区摸底阶段质量验收表》(附件1)。抽中普查小区工作人员要准备好《普查小区图》和相关行政记录资料。

2.现场抽查

根据小区图与验收表,验收组要认真检查以下几个指标情况,并根据实地验收情况填写《普查小区摸底阶段质量验收表》:

C1.普查小区图是否合格:小区边界是否正确,小区是否封闭。如是,合格;如不是,说明原因后由验收组判断是否合格;如发现大面积遗漏情况或边界标注错误,不合格。

C2.建筑物数量:检查小区内所有建筑物个数。

C3.住房单元数:检查并汇总小区内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单元数。

C4.户籍人口数:利用相关行政记录资料汇总小区所有户籍人口数, 进行检查,不一致要进行确认后记录最新数据。

C5.出生人数:利用相关行政记录资料汇总小区所有出生人口数,进行检查,不一致要进行确认后记录最新数据。

C6.死亡人数:利用相关行政记录资料汇总小区所有死亡人口数,不一致要进行确认后记录最新数据。

3.现场确认验收结果

各普查小区验收组成员将验收结果填入《普查小区摸底阶段质量验收表》,认真核对差错情况,记录各验收指标的差错情况。验收组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将情况反馈给被抽中普查小区所属乡级普查机构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各乡级普查区域范围内抽中的普查小区完成验收后,县级验收组要负责将各普查小区验收结果填入《县级摸底阶段质量验收结果表》(附件2),情况反馈给被抽中普查小区所属县级普查机构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如差错率不符合验收通过标准,则该县级区域的摸底工作要全面整改,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进行整改,直到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

4.验收结果上报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要将验收结果和验收报告报送省级普查办公室,省级普查办要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并将相关资料进行留存。

(二)登记阶段质量验收

11月15日前,省级普查办公室要组织地级普查办公室以县为单位按照每个乡级普查区域抽取一个普查小区的原则完成登记阶段验收普查小区的抽取工作。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要检查50%自主填报户、30%普查员采集户的主要指标登记情况。按照平台随机抽取的户逐一入户进行问询。登记阶段质量验收工作应于11月16日-11月20日开展,如验收不合格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验收通过标准为同时满足:验收表中的"登记人数"与"户籍人数"指标差错率不高于4‰,"出生人口"与"死亡人口"指标为零差错。

1.准备资料

验收组在平台上选择抽中普查小区,打印《普查小区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附件3)。抽中普查小区工作人员要准备好《普查小区图》、《户主姓名底册》和相关行政记录资料。

2.现场抽查

根据《普查小区图》、《户主姓名底册》与验收表抽中的住户,逐户询问并将验收数据逐一填入《普查小区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

3.现场确认验收结果

将验收结果填入《普查小区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将验收数据与登记数进行认真比对,记录各验收指标的差错情况。验收组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将情况反馈给被抽中普查小区所属乡级普查机构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各乡级普查区域范围内抽中的普查小区完成验收后,县级验收组要负责将各普查小区验收结果填入《县级登记阶段质量验收结果表》(附件4),情况反馈给被抽中普查小区所属县级普查机构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如差错率不符合验收通过标准,则该县级普查区域的登记工作要全面整改,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进行整改,直到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

4.验收结果上报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要将验收结果和验收报告报送省级普查办公室,省级普查办要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并将相关资料进行留存。

(三)编码阶段的质量验收

编码工作的验收在编码工作结束后进行。省级普查办公室要组织地级普查办公室以县为单位按照每个乡级普查区域抽取两个普查小区的原则完成编码阶段验收普查小区的抽取工作。编码工作质量验收应于2021年1月1日-1月3日开展,如验收不合格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验收通过标准为同时满足:验收表中的"行业码"与"职业码"指标差错率不高于1‰。

1.重新编码

对于抽中的普查小区,由验收组在平台上对小区内所有填写行业、职业指标内容的人记录进行检查,在平台上重新进行行业、职业编码。

2.输出结果

验收组在平台上自动计算两次编码差错情况, 将本普查小区的行业、职业码差错笔数打印输出《普查小区编码阶段质量验收表》(附件5)。

3.确认验收结果

验收组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将情况反馈给被抽中普查小区所属乡级普查机构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各乡级普查区域范围内抽中的普查小区完成验收后,县级验收组要负责将各普查小区验收结果填入《县级编码阶段质量验收结果表》(附件6),情况反馈给被抽中普查小区所属县级普查机构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如差错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该县级区域的编码工作要全面整改,然后再随机抽取两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进行整改,直到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

4.验收结果上报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要将验收结果和验收报告报送省级普查办公室,省级普查办要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并将相关资料进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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