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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动优势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2014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4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2014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
为促进优势地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并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目标
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市县积极发展经济,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财政实力;引导市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公式、统一数据来源计算对市县的奖励。
2、科学考核。主要考核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及公共财政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比重等指标。
3、重在激励。实行定额奖与挂钩奖相结合,适当安排部分资金实行定额奖励,大部分资金与市县指标挂钩,实行挂钩奖励。
三、实施范围
激励性转移支付实施范围为当年未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
四、具体内容
设立主体税种增长奖、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和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奖三个奖项。
省对某地激励性转移支付=该地主体税种增长奖+该地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该地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奖。
具体办法如下:
(一)主体税种增长奖
主要考核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且增长稳定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收入增幅和增量。对考核年度地方“四税”收入增幅高于14%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定额+挂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地主体税种增长奖=该地定额奖励+该地挂钩奖励
1、定额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均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2、某地挂钩奖励=挂钩奖励额×奖励系数
奖励系数=(该地考核年度“四税”收入增长率-14%)/∑各地(考核年度“四税”收入增长率-14%)×0.7+[该地考核基期年“四税”收入决算数×(该地考核年度“四税”收入增长率-14%)]/∑各地[考核基期年“四税”收入决算数×(考核年度“四税”收入增长率-14%)]×0.3
(二)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
主要考核市县上划省级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增幅和增量。对考核年度上划省级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公共财政总收入计划增幅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定额+挂钩”奖励。挂钩奖励实行超率累进,即:实际增长率高于计划增长率但低于奖励范围内同级平均增长率部分,按超出额考核计算奖励;实际增长率高于奖励范围内同级平均增长率的部分,按超出额的1.5倍考核计算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地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奖=该地定额奖励+该地挂钩奖励。
1、定额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均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2、某地挂钩奖励=该地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奖励系数
(1)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按以下办法确定:
设:R为某地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
S为该地考核基期年上划省级收入完成数;
X为计划增长率(考核年度全省财政总收入计划增幅);
Y为奖励范围内考核年度同级上划省级收入平均增长率;
Z为某地考核年度上划省级收入实际增长率。
①若Y>X,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奖励测算基数:
当X<Z≤Y时,R=S×(Z-X)
当Z >Y时,R=S×(Y-X)+S×(Z-Y)×1.5
②若Y≤X时,按上述第一种情况计算奖励。
(2)奖励系数=奖励总额/∑奖励范围内各地上划省级收入增加额
(3)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分别测算。
(三)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奖
主要考核市县公共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对考核年度公共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的,根据其提高百分点数给予分档定额奖励。即:
公共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值小于等于0.5个百分点的市县,每个奖励80万元;
公共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值大于0.5个百分点、小于等于1个百分点的市县,每个奖励120万元;
公共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值大于1个百分点的市县,每个奖励160万元。
五、使用管理
激励性转移支付为一次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战略性新兴财源培育,并实行项目管理。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在收到省财政通知额度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报送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项目表;省财政按要求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确认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后再将资金予以下达。
各市县不得将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购买小汽车,以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省财政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或不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的市县,省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资金,并取消其继续享受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政策的资格。
六、其他
(一)2014年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的“考核年度”为2013年,“考核基期年”为2012年。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