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彩票公益金管理

发布时间: 2014-12-02 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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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财政厅,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留成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上缴省财政厅。分成给市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三家协商并经省政府批准的分配比例拨付到市县,由市县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体规划;

    (四)资金分配原则;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一

    第四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级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条 各级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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