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1-05 1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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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雁峰区委办公室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雁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吸引区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范围内各行各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投资保障和服务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以下简称外商)到我区依法投资经营、兴办实体和公益事业,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投资方式和经营范围可自行选择。

第四条   保障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新办企业注册登记、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可由区商务局安排专人全程代办,进入雁峰工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全程代理。

第六条   凡到我区投资的项目,区政府均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负责召集;区商务局根据招商引资政策和投资项目的需要提出原则性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联席办公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办公会议,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上报批准外,各单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七条  建立外来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凡来我区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建立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渠道,并确定区级领导定点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区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投诉,在本区权限范围内的案件,自投诉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外商来我区置地兴办各类企业,凡在我区工业集聚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入额度、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产时间,优惠提供建设用地。

第十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用地时的国土政策,原则上实行成本价供地,成本价包括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上交国家、省、市的有关费用。对于在工业集聚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按10万元/亩提供现状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政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一次性缴清。国内外、境内外知名优势企业,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从事高科技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的,可采取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常年安排就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项目、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条件、一事一议。

第四章  税收及其他优惠

第十三条  在我区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给予减半补助。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其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1.1/吨)、电(0.686/千瓦时)、通讯等,优先保证供应。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的外方法定代表人及重要管理人员享受优厚的鼓励政策,家属就业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入学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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