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司法局勤政廉政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6-29 00:00:00
来源:区司法局

    为不断丰富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吸引、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勤廉公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局及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勤政廉政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勤政公示的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不阳奉阴违、各行其是。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直接管辖的职责范围内,有无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有无发生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在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是否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考核、严格追究。    

    3、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指标、招商引资、依法行政、主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年度重点督查事项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坚持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成上级交办的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情况。  

    5、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情况。按照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在发展思路上有所探索,在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在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并取得明显成效。  

    6、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服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全局性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均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7、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开展情况。能够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  

    (二)廉政公示的内容  

    1、执行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规定的情况。  

    2、执行严禁“跑官要官”等规定的情况。  

    3、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费用,以及严禁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规定的情况。  

    4、执行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规定的情况。     

    5、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借开会、考察、招商、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规定的情况。  

    6、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7、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机会收钱敛财等规定的情况。     

    8、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有无超标准、超编制更新购置小汽车:有无用公车钓鱼、接送亲属子女上学、探亲访友、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现象。  

    9、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批量物品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等规定的情况。  

    10、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11、执行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脱离实际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借各种名目搞节庆和达标评比活动等规定的情况。  

    12、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其它规定的情况。  

  (以上公示内容可视年度中心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情况作相应调整)

雁峰区司法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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