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水利和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雁峰区水利和移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政府信息,加强水行政机关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提高水利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公正、公平、便民。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根据工作职责,依照有关规定,本局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机构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及成员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
(二)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水利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五)防汛防旱(区防指文件、情况通报、工作动态)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雁峰区水利和移民局网站为主,辅以公开栏、公报、工作简报、信息查阅点等形式。
第六条 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相关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首先应予以登记,并根据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若能确定该信息受理单位的,应告知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对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部门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第九条 发布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公开审查批准的原则是“谁制作(掌握)、谁发布,谁主管、谁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制作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初审同意公开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通过分配的权限发布到《雁峰区水利和移民局网》的相应栏目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要逐项列出目录,提出理由和依据,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局组织人事股、水政水资源股、办公室分别牵头负责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等类别信息的公开管理工作,工管股(防办室)负责防汛防旱类别信息的公开管理及网络维护、技术支持指导等工作,其他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雁峰区水利和移民局网站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栏目及政府信息查阅室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栏目由局纪检组牵头负责,电子大屏幕建设维护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及时更新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内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规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形式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局纪检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凡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受到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综合先进。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