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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
稽察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使用和工程质量,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一、适应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水利建设项目和水能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包括水电站工程)。
二、稽察依据
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开展稽察工作。
三、机构、人员和职责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稽察办常设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全省小(Ⅰ)型及以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受理水利建设项目违规事件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
(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
(五)配合国家、水利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所开展的稽察工作;
(六)承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稽察工作程序
(一)制定稽察方案
1、项目的确定
2、组建稽察组
3、收集资料
4、制订工作方案
(二)开展稽察现场工作
1、下发稽察通知
2、听取汇报
3、现场检查
(三)整理和提交工作成果
1、编写报告
2、交换意见
(四)跟踪和落实稽察整改意见
1、下发稽察整改意见
2、督促整改意见落实
(五)资料归集和分析整理
1、资料归集
2、分析整理
3、根据分析情况制订下期稽察计划
五、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二)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生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们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有关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