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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5-21 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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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

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

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地下通道、人行天桥、隔离带、路沿石至建筑物之间的部分,以及路肩、道路两侧排水沟等附属市政设施。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占用和挖掘管理工作;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辖区内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内道路的建设、维护、占用和挖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占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占用,包括基建占道、商业

占道、车辆临时停占人行道、户外广告以及其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

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携带申请报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方位图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占道费用,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街门店、酒店、餐馆等单位和个人须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车辆的,须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报,并签订维护市政设施承诺书后,再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设置停车线。

第六条 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各类建设施工的,必须

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应实行实体围墙围挡作业,且围墙外部应进行美化。占用城市主干道人行道进行施工作业、堆放设施设备和材料等物品的,须留足3米以上作为人行通道,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

第七条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批准时间、地点和范围执行,不得擅自延长时间、改变占用性质或扩大范围,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不得出租转让。需改变占用性质、延长时间、扩大范围的,应提前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和经营的,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维护单位派员验收。造成占用场地损坏的,应按道路维护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等特殊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的,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按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

上的煤气、天然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电线和其他易燃

易爆管线;
(二)擅自利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停放车

辆、冲洗车辆;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设置广告;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设施设备、材料等;
(五)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六)擅自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擅自设置台阶、门坡、书报亭、治安岗亭等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章 挖掘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包括因埋设、抢修管线(道)、杆线、设置户外广告和开设喇叭口、消防通道等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携带申请报告、施工图、文明施工方案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证》后,方可施工。

文明施工方案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占用、挖掘围挡范围示意图,施工设备及材料堆放图等;2、现场污水、废弃物处理设计及粉尘、噪音控制措施;3、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公用设施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措施;4、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5、现场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须报分管副市长批准;严格控制在主、次干道上新设通道及新开喇叭口。

第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

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

置、面积、期限以及有关技术要求挖掘,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不得阻碍交通,并严

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并围挡施工;

(二)挖掘施工与地下其它设施发生冲突时,须立即停止施

工,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三)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或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原则

上采用顶管技术施工;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的,应当在每日20

时至次日6时施工,横穿道路必须分段施工,确保至少有一半道路畅通;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主、次干道的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挖掘,应当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

    (五)道路的挖掘及修复工程应当及时完成,并应避开交通高峰期;

(六)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必须与路面接平;

(七)较长的管线工程应分段开挖。每200米为一阶段,前段工程未竣工的(含恢复),不得进入下段施工。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覆盖、损毁、侵占、堵塞各类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影响设施功能的;
    (四)擅自开、改喇叭口,擅自改装人行道板;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工程必须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和恢复,保持路面平整、清洁。竣工后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拆除围挡,管护单位不得接收管护。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开工许可及竣工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政纪党纪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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