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沙洲街道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
度、业务抽考制度、督办制度》的通知
街道机关、各社(管)区党支部,非公企业党组织:
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和推动党建工作水平的提高,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白沙洲街道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白沙洲街道党建工作业务抽考制度》、《白沙洲街道党建工作督办制度》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洲街道党工委
白沙洲街道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履行好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第一责任人党建工作职责,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责任落实、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根据街道《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机关、各社(管)区,非公企业组织。
第三条 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全面推进“五基建设”,达到“五个好”要求,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做到对党建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并根据党支部工作的特点和上级党委的部署,及时完成党建工作,对支部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解决。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根据督查考核评价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责任追究”事项,要进行责任追究:
1.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党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班子关系不协调的;
2.管理教育不严,班子成员违反廉政纪律情况,如挪用公款,严重处事不公,群众意见大,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和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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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不敢坚持原则、工作不力的,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
5.政治敏锐性不强,矛盾隐患排查不力,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故意迟报、虚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6.民主测评结果较差,并被评定为党建工作不合格的;
7.其它按照党的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出现以上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分工,对党支部书记或其他相关成员实行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同时所在支部党组织和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连续两年出现以上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党组织,除按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建议党工委对其党建第一责任人和行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或免除职务。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对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和第一责任人进行为期一年的诫勉。被诫勉的党组织和个人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实施整改,并随时向街道党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被诫勉的党组织和个人如果在下一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中,被评为成绩突出或较好的,则解除诫勉。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调查。针对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形成全面、客观、真实的情况调查材料;
2.认定。根据调查材料,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认定;3.通报。经街道党工委认定后,进行通报;
4.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9日起实行。
白沙洲街道党建工作业务抽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务干部的理论学习,全面提高党务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根据区委党务工作会议精神和《雁峰区贯彻落实〈2014年-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具体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制定白沙洲街道党建业务抽考制度。
第一条 为确定提高党务工作水平,街道每年抽出一定的时间,系统地对党务干部进行党性、党务常识、党内文件、党的组织生活、党员管理、党内换届选举、党的优良传统教育、思想作风教育和党规党纪等方面内容的考核,强化党务干部素质,提高工作技能。
第二条 抽考对象:街道、社(管)区党建工作岗位干部,主要是社(管)区主任、支部书记,街道机关支部成员等。
第三条 理论抽考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考核干部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同时,注重考核干部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把考核重点放在学以致用上。
2.考用结合原则。把干部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理论考试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3.便于操作原则。街道采取集中考试和个别干部临时抽考方式。
第四条 抽考内容按照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容,以及党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概念等。
第五条 集中考试每年统一组织2次以上,个别抽考不定期开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存入当年个人绩效评估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党建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三次及以上仍不合格的,调离党务工作岗位。
第八条 党务抽考工作由街道党工委统一指导,街道党政办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9日起执行。
白沙洲街道党建工作督办制度
为贯彻区委党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白沙洲街道社管区工作目标核办法》的党建考核要求,逐步实现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建督办工作原则
党建督办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目的是更好推进街道党建工作开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提高效率、促进工作”的原则,认真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1.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2.党建专项活动、阶段性工作、临时性重要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3.街道党工委下达的重要工作贯彻执行情况。
4.领导批件及交办重要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5.党建日常工作、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党建督办工作部门
按照《白沙洲街道社管区工作目标核办法》的党建工作考核要求,党建工作督办由党政办负责工作实施。
四、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1.对党建年度目标责任、各阶段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提醒。
3.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督办。
4.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五、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1.提醒催办:街道党工委授权党政办下达工作任务的同时,要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做到人员、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提前两日进行提醒和催办。在党建工作督查后要形成督办卡限定整改时限。
2.承办:社(管)区要认真完成本单位的党建各项工作。对在规定时限而未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请求延期办理,确定办结时间,否则按工作未及时落实完成处理。
3.督办:街道党政办对安排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进行检查,对经催办后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说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街道党工委,经党工委同意后对该单位下发督办单。
4.归档备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由街道党政办对资料及时归档,作为对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的参考。
六、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党建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敷衍塞责等现象,督办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一般为接到督办单后的两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出申请,由街道党工委酌情决定延长时限。
七、责任追究
社(管)区发生被督查督办事项的,依照《白沙洲街道社管区工作目标核办法》、《白沙洲街道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一年内被三次被督办的单位,将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八、本制度自2015年4月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