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洲街道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1-26 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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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洲街道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副处以上干部,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街道属企、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及党支部正、副书记。以上人员下称报告人。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操办及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中,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所需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贵重物品馈赠及回扣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先请示。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向镇党委报告,经党工委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报告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街道党工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八条   执行这一规定应列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应反映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08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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