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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衡阳人社部门疫情期间惠企利民政策、服务答疑

编者按

疫情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如何落实?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如何打通外务工人员返岗不畅的“堵点”?足不出户如何找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围绕“战疫情、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这一总体目标,国家、省、市人社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利民的政策、服务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心合力纾困解难。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知悉最新的人社政策、获取便捷的人社服务,今日,衡阳市人社局携手衡阳日报社策划、推出“衡阳人社疫情期间惠企利民政策答疑”专题宣传,敬请关注。

一、惠企政策篇

1、国家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在我市是如何落实的?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6月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要哪些条件?

答:⑴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⑵截止2019年12月底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2019年及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⑶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20%。

4、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什么时候可以申报?

答:全年随时受理企业申报,根据申报情况按季拨付。

5、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是多少?

答:⑴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返还。⑵其他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

6、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内中小微企业在疫情下有何补贴政策?

答: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一季度免交场地租金,二季度租金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基地实际减免入驻企业场地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

7、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租金减免如何申报?何时申报?

答: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2020年度基地入驻企业减免租金统计公示表、减免场地租金证明、基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2019年基地场地租金收入财务报表等,于7月份申报。

8、一次性岗位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吸纳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疫情期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可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

9、一次性岗位补贴条件和标准?

答:2018年10月以后吸纳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1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答: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衡阳市本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条件:(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2)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1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答: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2、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答: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13、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答: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4、社会力量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有没有补助?

答:有,疫情防控期间,对为市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5、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享受什么补贴?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6、企业申报见习基地有什么补贴?

答:扩大就业见习基地数量,对防疫物资生产和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对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二、利民政策篇


1、针对在外务工人员返岗不畅的问题,人社部门推出了哪些举措?

答:建立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升务工人员返岗的组织化管理和服务。企业、农民工可登录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进行返岗信息登记,支持输出输入地有组织输出工作对接,做好农民工外出务工行程摸底统计,点对点开通农民工返岗直通车,促进人员安全有序返岗。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农民工返岗的包车费用,由就业专项资金或当地财政资金解决。

2、现场招聘会暂停期间,求职者有哪些便捷的求职途径?

答:目前,我市已启动“抗疫就业,在线衡阳”大型网络招聘月活动,求职者可通过《衡阳日报》《衡阳晚报》、“掌上衡阳”APP以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掌握招聘信息。求职者还可通过关注“湘就业”微信公众号了解招聘信息,贫困劳动力可登录“就业扶贫”APP进行线上求职应聘、就业培训需求登记。

3、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是否会受影响?

答:疫情防控期间,领取待遇人员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不停发养老金待遇。

4、疫情防控期间,未及时申请退休办理的怎么办?

答:未及时申请办理退休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5、受疫情影响,各类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有什么影响?

答:取消各类资格考试集中核查,采用分散式、分批式、日常式等审核方式,有关事项将随疫情发展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6、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其中“有关规定”指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7、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提供哪些网上办理服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衡阳人社部门提倡“不见面”服务。相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动态信息请关注湖南“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智慧人社”APP,可以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社会保障卡办理进度。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网上办理平台实现相关业务办理,建议使用QQ、微信等互联网工具联系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

8、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要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事实清楚的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

9、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待遇如何兑付?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被认定为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足额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落实到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0、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有没有什么补助?

答:有,要按政策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

1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三天春节假期,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12、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因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3、职工在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紧急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是否能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如何安排?

答: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15、疫情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正常受理劳动保障案件举报投诉。但是,受疫情影响,请广大劳动者尽量避免到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进行面对面直接接触的举报投诉,可以选择在网上登记您的举报投诉信息或者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投诉,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您的举报投诉,这样在保护您的生命健康的同时,同样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⑴网上举报投诉指引:

点击网址选择劳动监察投诉维权,注册和填写举报投诉信息。

⑵电话举报投诉指引:

无法上网或者不能熟练网上办理的劳动者还可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衡阳市:0734-8867076

衡南县:0734-8551000

衡阳县:0734-6835823

衡山县:0734-5823382

衡东县:0734-5236389

祁东县:0734-6330578

常宁市:0734-7243123

耒阳市:0734-4350601

南岳区:0734-5679750

雁峰区:0734-8216110

石鼓区:0734-8177513

珠晖区:0734-3331929

蒸湘区:0734-882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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