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 便民信息

致全区人民的一封森林防火公开信

全区广大干部群众:

森林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主体,失去森林的庇护,人类将无法生存。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规定,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雁峰区森林防火期,期间凡未经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为了您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为了全区的生态安全,我们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携带火种进山,严禁烧田埂、熰制火土灰,严禁野外用火!同时倡议:摒弃上坟烧纸、燃香烛、放鞭炮等旧习俗,树立坟头培土、清扫墓碑、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新风尚,以“献一束花、敬一杯酒、植一棵树、锄一次草”等环保文明方式寄托哀思。号召全区人民携起手来,保护秀美雁峰,保护我们大家籍以安身立命的森林资源、绿色家园!

新的一年,承载梦想,开启希望。让我们满怀信心和期待,携手并进,锐意进取,建设美丽繁荣和谐雁峰不懈奋斗!

祝福全区人民新春愉快、阖家欢乐、工作顺利、幸福安康!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661646

附:《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摘录

 


    雁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1月23日 



《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摘录


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写出检讨书并罚抄《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