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衡英):
本委受理申请人唐敏、陈满英、沈飞燕、罗美英、潘俊、李君保等6人与你单位衡阳市昌诚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雁劳仲案字[2020]72、73、74、75、76、77),该6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0年7月3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雁劳仲案字[2020]72号。
(一)、申请人唐敏与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唐敏支付拖欠的工资3745.9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唐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443.6元;
(四)驳回申请人唐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雁劳仲案字[2020]73号。
(一)、申请人陈满英与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满英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停工津贴4846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满英支付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满英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
(五)、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满英支付春节加班费1034元;
(六)、驳回申请人陈满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雁劳仲案字[2020]74号。
(一)、申请人沈飞燕与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沈飞燕支付拖欠工资及停工津贴5446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沈飞燕支付春节加班费965.5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沈飞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800元;
(五)、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沈飞燕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元;
(六)、驳回申请人沈飞燕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雁劳仲案字[2020]75号。
(一)、申请人罗美英与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罗美英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停工生活费4746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罗美英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400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罗美英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春节加班费966元;
(六)、驳回申请人罗美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雁劳仲案字[2020]76号。
(一)、申请人潘俊与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俊支付拖欠工资及停工津贴2944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春节加班费1034元;
(六)、驳回申请人潘俊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雁劳仲案字[2020]77号。
(一)、申请人李君保与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君保支付停工生活费3546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君保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君保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
(五)、被申请人湖南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君保支付春节加班费1551.7元;
(六)、驳回申请人李君保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6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南707室)
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