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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利剑”行动典型案例公示 (非法收集售卖废机油案)

一、案情简介

7月10日,当事人柳某在雁峰区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收购废机油时,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雁峰大队现场查获。事后,在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通过调查取证,查获废机油1.59吨,当事人柳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当事人柳某也供述出雁峰区某修理店胡某曾非法售卖过废机油行为,经调查询问,胡某对其违法行为也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柳某、徐某、胡某在明知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情况下,仍从事收购和售卖,此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已对柳某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资质,非法从事收购废机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处理;对徐某、胡某非法售卖废机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也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处理。

三、案件启示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代码为HW08(900-214-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四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违反以上规定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此案件的查获,告诫违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和违法售卖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切莫心存侥幸心理,擅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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