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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纠正和查处电力价格执行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各电网公司、发电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电力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至2017年10月31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销售电价、输配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二是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三是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是:

(一)销售电价、输配电价方面

1.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越权出台有关电价政策,或违反政府定价目录权限制定电价政策,继续实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电价政策。

2.电网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或采取改变用电类别、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销售电价的行为。

3.电网企业是否存在提高标准或超范围收取基金、附加费等,变相提高销售电价的行为。

4.电网企业执行农村各类用电价格,特别是农业排灌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用电价格等,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行为;是否存在农网改造完成后仍不执行同网同价,以及价外收费的行为;农网改造中是否存在对农民其它乱收费的行为。

5.电网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安装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以及改变收费主体或形式,变相收取国家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行为。

6.电网企业及其关联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用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转嫁经营成本,将应属电网企业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由电力用户负担的行为。

(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方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请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提供有关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进行检查。

1.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存在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执行优惠电价政策的行为;电网企业是否存在提高或降低标准向列入名单的企业收取电价的行为。

2.列入名单的高耗能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

(三)环保电价方面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精神,对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2016年度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要求,督促省级环保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认定数据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所对应的日均电量。

三、检查组织

此次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部分省电网企业进行直接检查(直接检查企业名单及检查方式另行通知)。

在电力价格专项检查中,对销售电价、输配电价、环保电价的检查,采取全面检查。对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检查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将降低能源成本作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六大目标任务之一,明确提出企业用电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价格合理降低的目标任务。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坚决纠正和查处在电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二)创新价格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370号)要求,高度重视“双随机”工作,切实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双随机”抽查考核机制,强化业绩考评,推动随机抽查工作有序开展。具体操作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前期摸底汇总。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企业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检查的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第二阶段:开展随机抽查。根据第一阶段调研汇总的问题和制定的工作方案,对本辖区相关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50%。

(三)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检查力量,加强培训,认真学习电力价格政策,提高办案水平。要采取集中检查、重点督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以往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对问题未纠正的,要加大力度进行彻底纠正和处理;对提高实体经济企业、商户销售电价,转嫁负担,多收费用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对未严格按政策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责令其尽快落实,并补收电价款差额。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广泛宣传,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在检查中,各地要适应新形势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公告检查信息;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对于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社会监督,共同搞好电价检查工作。

(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行平台案件数据填报工作。此次电价专项检查的环保电价案件,继续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办理,将立案呈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处罚等整个业务流程在系统中进行处理。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中的“专项检查”栏目中填报:“全省(区市)电力价格专项检查汇总表”、“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统计表”和“2016年度环保电价违法情况明细表”,无环保电价违法案件的地方要作“零”报告,实行痕迹化监督管理。

(六)加强情况反馈,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映电价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务必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电价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份典型案例于2017年10月31日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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