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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2020-08408 统一登记号 文号
公布时间 2020-02-21 来源 雁峰区 信息有效期
关于印发《雁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雁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雁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市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及时,全面覆盖。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条件和年龄范围 

  (一)救助条件 

  具有雁峰区户籍或在雁峰辖区内取得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二)救助年龄范围 

  1. 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岁)的残疾儿童。 

  2.人工耳蜗救助对象年龄放宽至17岁。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一次性的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 

  救助标准:0-6岁残疾儿童、7-14岁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600元;7-14岁非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在救助年龄内,假肢适配和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一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 

  以上救助标准为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区人民政府将依据本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提高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本区内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书或残疾证原件,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区级残联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具备康复条件的福利机构可在院内开展康复服务。 

  (四)结算。区项目的结算,由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救助残疾儿童名册、服务内容及结算清单,报区残联进行审核。区残联向区财政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区残联后,再由区残联将资金拨付到康复机构。 

  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户籍所在地在本区)到本区以外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训练费,持收款凭证回区财政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或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每年结算2次。 

  四、政策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区财政局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和区残联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康复训练经费主要用于救助对象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及培训教材等费用。家长自愿增加康复项目和延长训练时间的,经费由家长自行负担。 

  对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户家庭残疾儿童,每月向其发放不少于300元的交通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监护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成立雁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积极协调配合。 

  区残联:要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区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保障。 

  区民政局:要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完善我区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区财政局:要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医疗保障局: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区政府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搭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对家长的心理支持服务,提升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区直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五)加强社会动员,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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