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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0000/2019-28226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雁政通〔2019〕4号 | |
公布时间 | 2019-03-13 | 来源 | 雁峰区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湘政发〔1990〕32号)有关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中元旦、春节、清明节、国庆节期间为森林防火特护期。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和距林地50米范围内的田土地域。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内。
2、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
3、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吸烟或丢烟头火种、野炊、玩火、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燃放孔明灯等。
4、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烧田埂、熰制火土灰。
5、严禁在禁火区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等活动;
6、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的,由区人民政府,镇、街道责令相关责任人补种树木、支付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雁峰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