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领导介绍
机构名称: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刘益君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156232
邮箱:cgyffj@163.com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 上午8: 00-12: 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 00-12: 00,下午15: 00-18: 00)
  • 部门介绍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拟订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调查研究。 

  (二)贯彻落实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照明、道路、桥涵、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三)承担辖区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辖区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监管工作;负责辖区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的监管工作和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监管工作;负责辖区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城市广场、人行道及辖区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公共停车设施运行和监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拟订辖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辖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负责辖区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辖区垃圾转运及转运站的管理;负责辖区垃圾场及其填埋管理;负责辖区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施工场所的渣土管理;负责对辖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管、考核以及信息综合;负责辖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监管。 

  (五)承担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区管道路园林绿化树木的砍伐、移植及占用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城镇义务植树;指导辖区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六)承担辖区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参与辖区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照明亮化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桥涵、照明及排水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区管路段的道路照明和亮化设施建设、维护及用电管理;负责辖区区管路段的城市亮化照明、道路、桥涵、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等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对辖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区级责任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提供考核评价依据;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拟订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等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辖区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九)承担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执法督察、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十)承担在辖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责任。具体包括:建筑垃圾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城市广场和人行道汽车停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省、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一)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调查研究等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文书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保卫、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件、信访件的交办及督办;牵头拟订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法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及课题调研;承担涉及辖区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法制教育培训、普法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数字考核督查股。负责拟订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的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负责数字城管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科技、信息及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辖区数字城管平台建设、维护工作。负责拟订区本级城市管理标准、考核细则和城市管理综合治理方案;负责对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提出检查考核意见;负责城管队伍训练和队容风纪纠察;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指导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绩效评估工作。 

  (四)财务人事装备股。负责编制局年度经费预算,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经费使用;负责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做好局机关“五险一金”的核算收缴报送工作;负责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群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交流、奖励及职务任免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拟订装备计划和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 

  (五)市政公用设施股。负责编制辖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渍、照明亮化等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和区直相关部门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考核;负责辖区道路挖掘后的修复管理;负责辖区桥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的指导协调管理。 

  (六)宣传教育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宣传教育培训、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新闻宣传以及舆情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扶贫工作。 

  第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 联系方式
办公室电话 8156232 邮箱:jiangyuanqin200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