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领导介绍
机构名称: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肖稹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222805
传真:0734-8222805
邮箱:rsj8222805@163.com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 上午8: 00-12: 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 00-12: 00,下午15: 00-18: 00)
  • 部门介绍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不含涉军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负责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发展规划、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拟订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落实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根据区政府党组安排,承办区委管理的部分领导干部行政任免手续。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负责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人事档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汇集和编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组织协调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干部考核、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做好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组织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规则。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调查研究工作。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拟订全区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会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协调全区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 

  (三)社会保险股。负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失业、工伤保险政策,指导监督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执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对企业、农村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等事项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下同)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以及专技人员职称申报、评聘、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工资福利股。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奖金、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的审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审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等停工期间的相关政策和待遇管理制度。承担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 

  (六)财务和基金监督股。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和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监督办法,统筹协调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管理规则。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征收、管理、支出、结余情况,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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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4-822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