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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我区将从10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衡人社发[2014]32号文件精神,我区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一是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中医医院14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800元(中医医院700元);一级医院由400元调整为600元(中医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200元调整为400元。二是调整分段自负比例。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个人自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2%,退休人员10%;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8%;一级医院在职职工8%,退休人员6%。三是调整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6元,增收2014年下半年的大病互助费18元。四是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即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费累计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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