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精神,将区政府部门行使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权分为10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职权。
工作开展中,我区24个涉改单位共自查清理上报行政职权1458项。经过清理规范,现区级行政职权缩减至1157项,其中行政许可67项(承接市级下放36项)、行政处罚675项、行政强制46项、行政征收21项、行政给付54项、行政检查101项、行政确认29项、行政奖励10项、行政裁决5项、其他职权134项、共性权力15项。另有审核转报件26项(此类不计入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