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公开主体 | 区城管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