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基层政务公开 | ||
一级事项 | 园林绿化管理 | 二级事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公开主体 |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