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二级事项 |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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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1 号 201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3 号 2017 年 11 月 4 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8号)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9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 年 3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计生委 9 号令)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 年 6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 5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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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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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