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数字经济“领头雁计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关于数字经济“领头雁计划”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关于数字经济“领头雁计划”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发展数字经济“大智移云”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三强一化”建设,促进我市数字经济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实施目标
以全域应用场景开放为导向,引进国内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在提升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同步培育我市数字经济高成长性企业和骨干企业。通过场景开放、数据挖掘、政企联动,推动数字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新增长点,形成“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崭新格局。
第三条 基本条件
认定为“领头雁计划”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世界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三类企业;
(二)上市企业;
(三)“大智移云”领域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四)本市数字经济领域的高成长性企业和骨干企业。
第四条 申报程序
衡州大道数字经济走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经济走廊办公室”)或市政府组成委办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同期对申报企业在衡阳开放场景、合作目标、领域范围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
同时,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衡阳注册成立法人;
(二)与市政府明确的市属国有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共同经营(具体出资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拟授予场景开发的平台、产品、服务、解决方案在全国推广应用时,须以衡阳公司为主体;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确定其为相关领域的“领头雁计划”入选企业。
第五条 后盾单位
市政府明确由申报的委办局或应用开放场景有关管理部门作为“领头雁计划”企业的后盾单位。后盾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依法依规依程序向“领头雁计划”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
(二)组织专班,落实专责,对该领域的应用场景开放提出产品和原型设计,定期会商,不断对产品平台和服务进行优化。
(三)统筹做好“领头雁计划”企业的平台、产品或方案在市、县两级的充分运用;
(四)根据应用成效,申请给予财政资金奖补或列入政府经费预算;
(五)负责对“领头雁计划”企业进行数据监管;
(六)制定特许经营及合作的负面清单,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 数据监管
授权期内,开放数字应用场景导入数据及新产生的数据归属权归市政府所有;企业须签署安全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使用数据,承担安全保管和使用责任。后盾单位对“领头雁计划”企业的数据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数据存储、开放的安全性;
(二)未经同意,将数据用于后盾单位授权外的其他商业用途。
数据监管方式包括:
(一)企业月度自查及报告;
(二)固定周期检查;
(三)根据舆情或线索等进行“飞行检查”。
第七条 考评机制
后盾单位牵头,对“领头雁计划”企业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组织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内容包括:
(一)国家、省主管部门对平台、产品、服务等的评价;
(二)争取国、省创新平台、专利申报及授予情况;
(三)聚焦创新团队、人才情况;
(四)营业收入、税收及市场估值情况。
对综合考评优秀的企业,继续开放应用场景,授予特许经营;对发展停滞、效能低下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及合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第八条 保障措施
对入选“领头雁计划”的企业,按照我市《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优化企业奖补投入助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办发〔2021〕15号),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实行应奖尽奖;
对入选“领头雁计划”的企业,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推荐相关社会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领头雁计划”企业在场景应用、市场推广上如需要其他支持,由后盾单位或数字经济走廊办公室提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