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委考勤由干部监督室负责, 实行一月一通报。
二、委所有工作人员均列入考勤,必须严格遵守区机关统一的作息时间制度。
三、因公外出必须事先报告。工作人员因公外出, 两天以内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须经分管班子成员批准。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因公外出,两天以内由分管班子成员批准,两天以上须报书记同意。班子成员因公外出,必须报书记同意。各内设机构全体人员因公出市的,须履行审批手续,一天以内须经分管班子成员同意,一天以上的须报书记同意。
四、因私外出必须请假。工作人员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班子成员批准,三天以上须经书记批准。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班子成员批准,一天以上须报书记批准。班子成员因私请假,必须报告书记同意。凡半天以上的请假,均须填写好请假条,审批后送干部监督室留底,同时到办公室备案。情况紧急的, 经相应权限领导批准,可事后补齐请假手续。请假需延期的,应及时报相应权限领导批准并报干部监督室留
底。
五、病假要同时出具医院的诊断或病休证明,病假按规定纳入年终考评。
六、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影响评优评先评奖。
七、因公外出未事先报告的,因私外出未请假或未经批准以及超假期的,以旷工论处。
八、会议和集体活动,应当按时参加。未经召集领导批准,开始时未到场的记迟到,结束前离开的记早退。无故不参加的,以旷工论处。
九、掩护、包庇其他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迟到、早退、缺岗、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现象,被上级纪委或新闻媒体发现的,从重从快处理。
十、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时, 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十二、派驻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