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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雁峰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雁峰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雁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解读

为确保如期有效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行政执法的实际,我办代区政府起草了推进三项制度试点的具体办法,即《雁峰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雁峰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雁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一、起草三个办法的必要性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要改革任务、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2017〕14 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确定了全国32个试点地方、部门,衡阳市是湖南省唯一一个试点,成为全国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先试地市。

根据《通知》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号)(以下简称《函》)。《通知》和《函》的印发,标志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战略决定走向了更加具体的制度构建。根据《函》的具体要求,雁峰区政府制定了《雁峰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顺利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单靠《通知》、《函》和《实施方案》的原则性规定,试点单位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客观需要结合试点单位的实际,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个办法是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前置条件和牛鼻子工程。

二、起草三个办法的主要依据和简要过程

(一)起草的主要依据

三个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办〔2017〕14 号《通知》、国法函〔2017〕34号《函》等。同时还参照了河北、山东、天津等省市区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和经验做法。

(二)起草的过程

为确保开展试点工作有章可循,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雁峰区实际情况,听取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和区各领导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起草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函》的要求,借鉴其他区的经验,雁峰区三个办法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雁峰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即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

2.确立了公示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3.明确了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责任。

4.规定了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范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管辖事项名称、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图、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

5.规定了事前公示的审核程序和公示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必须报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6.明确了事中和事后公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范围,对事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7.规定了事后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时限与更正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时的及时更正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赋予其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的权利及行政执法机关相应的更正责任与时限要求。

8.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遵守本办法的行政责任和追责途径等。

(二)《雁峰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全程留痕的责任。即对执法行为全过程都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该办法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2.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该办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3.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所需经费的责任,要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加强全过程记录设备设施的配备。

4.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记录归档等所有工作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5.重点规定了应当进行不间断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范围。即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会、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后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其中,现场检查(勘验)、听证会调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三)《雁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畴。即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1)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2)涉及安全生产、建设规划、环境生态方面的行政许可以及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其他行政许可;(3)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4)行政强制执行和非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6)较大数额的行政收费;(7)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规定,明确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明确规定了区人民政府给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的责任。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两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培训一次,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4.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送审材料的要求,明确了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处理方式与时限。

5.明确了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的责任。

6.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遵守本办法的行政责任和追责途径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为保证三个办法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确保三项制度能够落到实处,我们针对此次试点工作重点关注的六种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结合三个办法,制定了18个操作范例或清单示例。这一做法在全国应属首创,我们将结合试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这些范例和清单。

2.三个办法的制定借鉴了其他区制定相关制度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创新。

雁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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