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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区工业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存量工业用地及房屋登记

(一)工业用地确权。存量工业用地,无土地权源资料,属国企或城镇集体企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实际情况直接确定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工业用地:

1、有企业设立批文;

2、有企业属性的证明材料;

3、有房产证;

4、土地权属无纠纷。

(二)工业用房的不动产首次登记。

1、办理条件。2012年12月31日前(之后的项目严格接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在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建成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工业用房,含厂房:仓库和办公等配套用房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业用房的首次登记:

(1)用地合法,即有国土证或不动产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不属于规划必须拆除对象,即有城区规划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3)建筑质量合格,即有该企业行业认可的自检合格报告或市住建局出具的质检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消防符合基本要求,即能提供消防(或住建)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验收意见书;

(5)无权属争议。

年代久远的工业用房,无需提供上述(3)、(4)项,但需出具不属于危房的证明。

2、容缺受理首次登记。企业急办证的,首次登记缺登记要件时,企业需出具限期补齐资料、缴清税费的承诺函,并按承诺内容及时补办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补缴项目报建的税费、规费;登记中心凭承诺函先行办证,并在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上分别注记“承诺事项未按规定完成的,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注销该项权利及证书”。

二、关于新增工业用地的首次登记

1、工业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进行登记。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工业用地分类。

2、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原则上缴清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分期付款的则按付款比例分批次登记。

3、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租赁期间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4、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出让部分参照上述(2)执行、租赁部分参照上述(3)执行。

5、实行“交地即交证”。在摘牌、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即填写提供登记申请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三、关于工业用地及房屋的分割、转让、抵押

1、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2、产业用房已确杈登记的,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抵押。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首次登记和分割登记不改变已登记的宗地面积。

3、园区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转让的,需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公共部位、共有设施由运营单位或共同指定园区内单位统一管理。

4、关于转让的用途、面积、期限限制。工业项目涉及转让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 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60%。

 (2)产业用房分割的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附注注记。

5、工业用地可以根据工业厂房的分割作相应的分宗。

6、容缺受理。园区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的工业项目,缺登记要件(如招拍挂、契税及规划调整方案等资料)申请转移登记的,由企业出具承诺函后,登记中心依据转让协议中明确的范围、面积直接登记。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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