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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地下建筑物,是指利用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使用权规划设计建筑标高±0以下空间或地下使用权空间,依法批准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包括结建地下建筑物和单建地下建筑物。结建地下建筑物共享地表使用权,土地性质、用途、年限与地表使用权一致,不记载分摊土地面积;单建地下建筑物占用空间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处理、登记。

二、合法建设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结建地下建筑物可与地表上的建筑物一体申请首次登记,也可单独申请首次登记,依法出售、赠与的,不动产权利随之转移。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办理了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结果继续有效,直接换发地下建筑物不动产证书。

四、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地下空间使用条件而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不再要求建设单位补签地下空间使用合同,不再要求补交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地下建筑物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五、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建筑物,不动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确认给建设单位。已经依法对外销售的,可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字样。原已经登记的不再复查是否属于人防工程,直接换发不动产证书。

六、申请地下建筑物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一般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外,建设单位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地下建筑物作为人防工程报建的,需提供人防工程规划资料(含图件)及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综合竣工验收资料(含图件);未作为人防工程报建的,需提交人防工程异地建设审批书及异地建设费缴纳凭据;

2、属于消防单独验收的,需提供地下空间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3、地下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一体化测绘报告)。

七、结建地下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权籍调查,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确权登记的,原则上继续沿用原权籍调查成果,不再调整宗地范围;未确权蹙记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的范围,结合地表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宗地范围。

(二)地下建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空间设施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地下建筑物按照经规划部门审核确认的基本单元予以登记,规划部门未确认的,在建设单位不能私自封闭的基础上按现状登记。基本单元可以是权属界线封闭的地下空间,也可以是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

(三)结建地下建筑物可以与地面建筑物共同组成一个自然幢或逻辑幢;分期开发验收的地下建筑物,可以合理划分自然幢也可以划分逻辑幢。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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