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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办发〔2022〕4号
中共雁峰区委办公室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雁峰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雁峰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雁峰区委办公室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雁峰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进"三强一化"建设、打造"一核四新"目标,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现代化新雁峰作出积极贡献。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
1.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刚性支出扣减条件进行收入核减后)低于全区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保障并实行补差发放。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全区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
2.健全专项社会救助。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向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个性化援助,采取组织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支持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难以就业并主动申请就业援助且认同人社部门推荐安置岗位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加大对因案致贫返贫的贫困户、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完善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及时为有需要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精准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构,定期为涉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涉刑事案件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3.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对因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先行救助制度,由急难发生地镇(街道)或区民政局直接实施救助。对低保、特困供养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跟进救助。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通过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强化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常态化寻亲服务、滞留人员查询、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定期联系、联合巡查督导、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监督等工作机制,为滞留3个月以上的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人员流出地镇(街道)应及时接收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落实政策帮扶回归稳固工作。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4.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灾害等社会救助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闭环管理,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效能。逐步在全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5.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制定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具体办法,明确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核、确认、发放的权责关系和监督制约措施。采取试点先行、有序推广的方式,逐步将低保、特困供养、小额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
6.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推行"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方式,统筹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依托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平台,向辖区内低保和特困供养等特殊困难群体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及时提供生活照料、定期访视、心理疏导、康复服务、精神慰藉等专业化服务。
7.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救助平台,互通社会救助部门相关信息。区民政局通过与相关部门单位数据比对交换、接口查询、建模、线下定期更新等方式,及时共享城乡居民的户籍、死亡人员、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财政供养、残疾人登记、就业失业登记、银行存贷款信息,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健全困难群众线上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困难群众大数据库,综合分析自然灾害、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乡村振兴、困难职工、红十字会、慈善、残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信息,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对象。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8.加大慈善救助力度。建立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衔接机制,创新"慈善+社工+志愿服务"模式,支持专业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志愿服务和爱心活动。动员引导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慈善基金。落实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加强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信息平台监管,防止诈捐、骗捐。
9.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加大救助类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救助类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承接救助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各类关爱服务。坚持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对在社会救助领域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激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雁峰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区绩效评估体系。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牵头职能,负责基本生活救助和绩效考核台账采集工作;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加强资金保障,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镇(街道)按每1万人安排1名民政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专职民政干部。村级设立民生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岗位补贴和村级民生协理员岗位津补贴。保障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和薪资待遇。
(三)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坚决纠正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中共雁峰区委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