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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况

  雁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雁峰区政府的一个正科级工作部门,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雁峰区园林所,副科级事业单位雁峰区城管执法大队、规划建设执法大队。雁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3个,分别是办公室、数字考核督查股、法制市容园林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目前,雁峰区城管局正式人员编制87人,实际在编在岗76人,空编11人;另协管队员100人。

  1、局机关班子成员5人:局党组书记、局长1人,副局长3人,工会主席1人。

  2、局机关现有股室:办公室(包含财务股,财务股下设处罚中心;人事装备股)、数字考核督查股;法制市容园林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3、所属大队及中队:城管执法大队(含夜市1中队、夜市2中队、拖车中队)、规划建设执法大队;派遣街道、镇中队:先锋中队;雁峰中队;天马中队;黄茶中队;白沙中队;岳屏中队。

  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研究;指导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本辖区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市容貌标准。负责门店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管理;负责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广场、沿江风光带、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负责本辖区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管理;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监督管理。

  3、承担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施工场所内的渣土初审及路面执法工作。

  4、负责辖区内道路绿化工作的指导、考核、督查,负责各街道、乡、镇园林绿化工作和园林式单位创建。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区园林所办理。

  5、承担在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具体包括: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2)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沿路边的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绿化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范围内,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湘江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

  (5)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有照或无照经营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以及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单位内部道路和封闭管理的居住区内的道路除外)及其两侧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施行政处罚。

  (7)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侵占道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承担对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7、承担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城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8、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

  9、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系统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10、负责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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