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信息

发布时间: 2026-01-22 12:07:00
来源: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机构名称: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代明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人民政府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156232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 上午8: 00-12: 00,下午2:30-5:30;春夏时间:上午8: 00-12: 00,下午3: 00-6: 00)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雁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

 

  区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拟订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调查研究。

 

  (二)贯彻落实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照明、道路、桥涵、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三)承担辖区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辖区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监管工作;负责辖区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的监管工作和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监管工作;负责辖区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城市广场、人行道及辖区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公共停车设施运行和监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拟订辖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辖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负责辖区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辖区垃圾转运及转运站的管理;负责辖区垃圾场及其填埋管理;负责辖区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施工场所的渣土管理;负责对辖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管、考核以及信息综合;负责辖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监管。

 

  (五)承担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区管道路园林绿化树木的砍伐、移植及占用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城镇义务植树;指导辖区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六)承担辖区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参与辖区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照明亮化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桥涵、照明及排水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区管路段的道路照明和亮化设施建设、维护及用电管理;负责辖区区管路段的城市亮化照明、道路、桥涵、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等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对辖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区级责任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提供考核评价依据;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拟订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等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辖区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九)承担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执法督察、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十)承担在辖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责任。具体包括:建筑垃圾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城市广场和人行道汽车停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省、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一)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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