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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维护生态安全,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4 7 16

 


附件

 

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维护生态安全,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客观因素,按公式法分配资金。公开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实行分类补助,对重点生态区重点支持,一般生态区适当补助。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适当奖惩。

二、分配范围

转移支付分配范围包括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等中央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县市和主要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其中:对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明确的我省2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和2013年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9个县市给予重点补助;对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明确的我省21个生态功能区县市,给予引导性补助;对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维护运行给予适当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县市给予奖励性补助;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湘政发[2012]39号)给予适当补助。

三、分配办法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选取国土面积、标准收支缺口、森林覆盖率等客观因素,采用公式法分配。具体为:

某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生态功能区县市补助+禁止开发区域补助

1、某地生态功能区县市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某地国土面积系数×0.7+某地标准收支缺口系数×0.3×某地生态调整系数] /∑纳入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县市 [(国土面积系数×0.7+标准收支缺口系数×0.3×生态调整系数]

其中:

某地国土面积系数=该地国土面积/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县市国土面积

某地标准收支缺口系数=该地标准收支缺口/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县市标准收支缺口

某地生态调整系数综合考虑各地森林覆盖率,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因素,洞庭湖区等因素计算确定。

2、禁止开发区域补助,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测算。当年未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的县市不纳入补助范围。

说明:

1)计算生态功能区县市补助时,国务院确定的2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和2013年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9个县市,生态环境部确定的21个生态功能区县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测算。

2)国土面积、森林覆盖率等数据由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等省直部门提供。

3)县市标准收支缺口按照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确定。

四、奖惩机制

省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生态功能区县市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县市,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县市,适当扣减转移支付。其中,生态环境明显恶化的县全额扣减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质量轻微下降的县扣减其当年的转移支付增量。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县市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某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奖惩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监管

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要达到50%以上,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于生态资源保护。包括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河流湖泊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等。二是用于节能减排。包括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示范推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三是用于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包括采空区沉陷区治理、小煤窑小矿山关停、重点污染源治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环保监测设备购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基本需求,并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监测评估工作。不得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增加办公性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

六、附则

本办法自  20141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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