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18 10:32:39
来源:办公室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要求,我厅现组织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实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三)各类事业单位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二、登记基准日

  本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三、办理流程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产权登记”模板申办,各单位应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保障。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信息系统办理。

  (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各级各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办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申办程序

  (1)单位申报。各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前应事先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登录信息系统(登录地址为财政内网)在“产权登记”模块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经核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发送主管部门审核。本次产权登记实行系统和纸质双轨审核,各单位除在信息系统中办理外,还应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填报的占有登记表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产权登记所需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登录信息系统,在“产权登记”模块对事业单位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财政部门审定。此外,主管部门还应汇总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纸质材料,向财政部门统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申请。

  (3)财政部门发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发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申请函件应列明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即“三定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等重要资产,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没有产权证明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单独反映);

  (6)涉及对外投资的,应提供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对外投资批复;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

  (8)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书及有关资料。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开办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1、申办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应根据2014年度本单位财务审计报告,登录“湖南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填报系统”(登录地址为因特网),在“产权登记”模块如实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核对无误后报上一级部门审核。企业将产权登记填报系统中已填报的占有登记表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申办函件及其它产权登记所需材料,逐级上报到主管部门。

  (2)逐级审核。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逐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填报系统中向财政部门提交审核结果。同时,主管部门还应汇总本部门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纸质材料,向财政部门统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申请。

  (3)审核发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发放产权登记证。

  2、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1)此前办理过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申请函件应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

  ②此前已审核盖章后的原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有登记)》(一式四份);

  ⑥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2)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申请函件应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

  ②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提供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的文件(没有财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在申请函中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提供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批准其设立的文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⑥本企业章程;

  ⑦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⑧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出资人2014年度会计报表、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供出资人2014年度审计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有登记)》(一式四份);

  ⑩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四、办理要求

  (一)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是事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强化单位产权管理意识、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本级和本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资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组织开展本级和本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于2015年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并将本地区和本部门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三)为确保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将举办全省产权登记业务培训班,具体讲解产权登记办理流程和产权登记业务功能模块操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本次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县市区要改进资产信息统计和产权登记手段,尽快完善和实施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可以直接选用上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发的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也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发。开发使用其他版本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应做好自身系统与省财政厅组织开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五)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作为今后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中的证书编号,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业务时,按照财政部统一确定的编码规则进行分配。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

  0731-85165944, 0731-85165945,0731-85165218

  信息系统技术人员服务电话:

  0731-85165844、83071228/218 ,17773104669

  服务邮箱:hunanzichan@163.com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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