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4]3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体系不断拓展和完善,在一般公共预算基础上,先后建立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预算体系的建立健全,提高了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加强政府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增强财政预算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上述政府预算体系还存在定位不够清晰、分工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制度性的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决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决定》的规定,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