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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加快投资评审进度、提高投资评审效益,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依据《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湘财办[2013]17号)等制度规定,将省直单位财政投资评审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概(估)算评审要求
1、按规定应当进行概(估)算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先将概算资料送资金管理处室审核,审核后将资金管理处室出具的《评审任务通知单》及全部资料送评审中心登记,所需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2、评审中心对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通过后进入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因未及时补充造成评审时间延长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对评审结论签字认可。
二、预算评审要求
1、概(估)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在做好施工图限额设计及审查的基础上,须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内选取预算编制单位,并根据评审中心提供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2、原则上预算金额不能突破批复的单项概(估)算金额;
3、预算编制后先送资金管理处室审核,审核后将其出具的《评审任务通知单》及全部资料送评审中心登记,所需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4、评审中心对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通过后进入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因未及时补充造成评审时间延长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5、评审中心对招标文件及合同附件进行审查,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不能与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有实质性改变;
6、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对评审结论签字认可;
7、施工合同中须约定,最终结算金额由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审减率超过15%所增加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8、建设单位须将中标单位投标报价部分软件电子版及正式施工合同文件送评审中心备案,未备案的,不予支付第一笔工程款。
三、现场跟踪评审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报资金管理处室批准并报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2、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节点完工后须及时通知评审中心,主要包括基础土方开挖完工、主体完工及装饰工程隐蔽前等节点,并将有关影像资料报评审中心备案;
3、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须连续编号并及时签证,签署的意见要明确、清晰,材料价格应及时进行市场询价;
4、严格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评审定案前,工程进度款支付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四、结算评审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报评审中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送审资料时建设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联系;
2、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能破预算,如送审结算超过预算金额15%的,建设单位应在评审前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项目,评审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4、结算资料先送资金管理处室审核,审核后将其出具的《评审任务通知单》及全部资料送评审中心登记,所需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5、评审中心对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通过后进入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因未及时补充造成评审时间延长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6、凡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初审的,须按《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选定中介机构,并根据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服务费须在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支付;
7、评审中心对结算项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建设单位提交的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签字初审结论须经评审中心复审后方可形成最终结论;
8、结算对审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重大不确定事项、重大争议事项等将通过协调会的方式处理,协调会由评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有关参会单位,并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9、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定案表后5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认可。
五、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要求
1、竣工决算评审一般在工程结算评审结束后进行,凡工程、材料、设备、家具、用品用具未进行工程结算评审的,财务决算不予认可;
2、建设单位须对资金来源与支出、交付使用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理,各项垫付费用(如农民工保证金等)及应由施工单位负担的费用(如水电费等)应当扣回;
3、建设单位须提前复印(1份)立项批复,资金指标文,待摊费用合同及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的所有待摊费用发票;
4、建设单位须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存在超批复概(预)算,违反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评审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6、结算评审定案后,可根据定案结论支付工程尾款,但须扣回全部代垫费用,开全发票并按规定预留质保金;
7、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得突破财政部规定的标准;
8、决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
9、决算评审结论须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字认可。
六、其它要求
1、送审资料必须完整,原则上相关资料须为原件,且签字盖章手续须完备;
2、送审资料须提供清单,其中:土建与安装资料须分开装订;
3、设计图纸、工程预(结)算书编制单位及个人须有专业资质;
4、建设单位使用的套价软件应与评审中心常用软件一致。
七、本告知书的解释权归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资料清单
一、概(估)算评审
1、资金管理处室出具的《评审任务通知单》;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3、设计文件;
4、项目概算书及电子文档(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套价)。
二、预算(招标上限值)评审
1、资金管理处室出具的《评审任务通知单》;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概算及批复文件;
3、招标文件、招标补遗及招标答疑;
4、招标人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及其电子文档,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说明;
5、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及其电子文档;
6、经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电子版;
7、有关会议纪要;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
9、其它预算资料。
三、结算评审
1、资金管理处室出具的《评审任务通知单》;
2、立项批复;
3、招标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其中:竣工图纸须提供电子版本,原设计图纸及竣工图纸需有建设方的签字盖章;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标)及中标通知书,其中:投标文件中套价部分须提供纸质版本和软件电子版本,结算金额超过中标价的应提供说明;
5、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
6、有关变更的资料,含: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文件、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来往函件、监理通知等;但工作联系单、来往函件、监理通知等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以签证单为准;
7、工程会商、会审纪要;
8、工程项目结算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本),工程量计算书的计算式要清晰明了,要标注数据的来源;
9、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
10、隐蔽工程及基础工程验收记录,有影像资料的要提供影像资料;
11、地勘资料;
12、其他有关资料,如:材料进场报验单,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材料设备使用变更审批表等。
四、竣工决算财务评审
1、立项批复(含变更批复)及其所依据的可研报告或其它有关材料;
2、财政性资金的资金指标文,有关资金指标文的申请报告及批复记录,自筹资金到位的有关资料;
3、招投资标资料、政府采购资料,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批准资料(如:保密项目批复文件);
4、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代建合同、检测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土地及房屋测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预算标底编制服务合同等;
5、与土地征用拆迁或购买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土地转让招拍挂资料、土地红线图、土地测绘报告、国土证等;
6、项目报建费用一览表;
7、会计报表、账簿、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