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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5〕1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最低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75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提高的15元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提供。我省原已提高的5元/月部分仍按原渠道安排,即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一。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本次调待的资金测算工作,并按规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提前做好调待准备,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务必在3月底前将本次调待补发的养老金连同3月份养老金发放到位。
(四)本次调待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老年参保居民的亲切关怀,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各地要充分利用好本次调待的契机,深入参保居民家庭,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