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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车公用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保障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局务会研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有关人员可以使用私人小车外出办理公务。为加强对私车公用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确因公务需要外出;
2.用车人须有两人(或证明人)以上同行;
3.需持有效派车单。
二、用车范围
1.城区范围内可申请私车公用,超过市区一律不批准私车公用,特殊情况需领导特批。
2.所办理公务区域内,公共交通便利的,一律不批准私车公用。
三、报销费用
1.对私车公用给予150元/天,40元/次补贴,用车人凭有效派车单、汽油费、桥路费、停车费等有效票据报销经费,没有票据的不能报销。
2.驾车人违章驾驶的罚款由个人自理,不给予报销;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不给予报销。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年审费等,一律自行承担,同时也不能作为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
四、审批程序
1.申请派车。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用车(填写派车单),在符合本“办法”第一条(适用条件)和第二条(用车范围)规定的情况下,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章确认,最后报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
2.出车。用车人持有效的派车单方可出车处理公务。
3.报销费用。结束公务后一周内,用车人凭汽油费、桥路费、停车费等有效票据和经审批的派车单,按财务程序报销。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用车人在填写《派车单》时,必须认真写清楚用车的理由、时间、地点等,对填写不清楚的,办公室有权不给予签字确认。
2.私车公用的申请人必须是外出公务的本人,不得以本人名义为其他人申请私车公用。
3.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执行。
雁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