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民政局 > 政策文件
雁民发[2024]10号
雁峰区民政局 雁峰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
通 知
各镇街社会事务中心、财政所: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和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衡民发〔2024〕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明确2024年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2023年实际标准7680元/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092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2023年标准9984元/年。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2024年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提高到1150元/月。
(二)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起,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四、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已纳入2024年省市重点民生实事和实施民生可感行动管理清单,各镇街社会事务中心、财政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任务落实。
(二)精准认定对象。各社会事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算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抓紧组织实施。各镇街要认真做好提标资金发放工作,确保5月底前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雁峰区民政局 雁峰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