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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湖南省宗教事务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HNPR-2025-06001

HNPR-2025-06001




湘民宗通〔20258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试行)》《湖南省宗教事务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民宗局:

为规范本省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宗教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宗教事务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湖南省宗教事务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5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2.《湖南省宗教事务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58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558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一般违法

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责令整顿

严重违法

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

1.责令整顿;2.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

2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一般违法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1.责令停止活动;2.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严重违法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有重大过错,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

1.责令停止活动;2.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并由登记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3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轻微违法

初次违法,无非法所得、非法财物,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活动

一般违法

初次违法,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

1.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较重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再次违法被查处的。

1.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严重违法

屡次违法;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

1.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责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轻微违法

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一般违法

限期内仍未改正,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重违法

拒不整改的;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

1.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5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违法

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般违法

限期内仍未改正,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重违法

拒不整改的;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

1.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6

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轻微违法

及时改正,未造成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损失。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般违法

造成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损失,或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重违法

造成宗教活动场所重大财产损失,或将投资款、收益等用于非宗教事务或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1.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7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违法

出现群体聚集和冲突并造成人身伤害。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重违法

造成重大灾情或群死群伤,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严重。

1.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8

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一般违法

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重违法

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

1.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9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轻微违法

初次违法,主动配合宗教事务部门查处,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般违法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数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重违法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数额100万元以上。

1.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0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轻微违法

初次违法,无非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般违法

限期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重违法

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

1.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1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轻微违法

初次违法,无非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初次违法但拒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再次违法,因此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1.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多次违法,因此类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1.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初次违法但拒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或再次违法,因此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多次违法,因此类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尚未成行,或拟出境人数不足10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般违法

虽未成行,但拟出境人数达10人以上不足30人,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责令整改后期限内仍未改正。

1.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严重违法

虽未成行,但拟出境人数达30人以上;或有2次以上试图擅自组织出境行为;或经责令整改后期限内仍未改正;或已完成组织出境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1.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4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轻微违法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警告;2.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后,仍不停止为违法活动提供条件。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严重违法

具有主观故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经许可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筹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尚未施工。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2.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已经开始施工。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已经完工。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6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般违法

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
果。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偏离宗教自养原则,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

17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一般违法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或造成人员伤亡,或多次违法。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4.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18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活动

一般违法

初次违法,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因此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后仍不停止违法活动。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9

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绘画等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绘画等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违法

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多次违法,因此类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1.责令改正;2.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20

在托幼场所传教的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托幼场所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警告

一般违法

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违法

多次违法,因此类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没收违法所得



附件2


湖南省宗教事务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1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2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3

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绘画等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绘画等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4

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注:免罚清单事项包括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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