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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

二、责任人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及承办人。

三、权力运行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衡阳市编委[2007]1号文件。

(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

四、审批权限  

根据湖南省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要求,核定全市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请。基金征缴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征求各经办机构意见后,处务会集体研究,报分管局长审定。

五、申报材料  

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以下材料: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原件一式三份);

()已准确录入职工当年度十月份以前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基数的U盘(送经办机构);

()当年度单位劳动情况统计1-3季报(国家统计局标准制式,复印件一份);

()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财务报表要求提供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印章);

()上年单位《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总账、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印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在年末累计页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印章)。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每年11月底前参保单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征缴稽核科提出下一年度缴费基数申请,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征缴稽核业务科室受理并登记

(二)处内承办人在确认报送材料符合要求时予以签收。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报送单位补正。

(三)处内承办人会总全市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请材料,根据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要求进行初审,征缴处核实送各经办机构征求意见后,经处务会讨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签署后方可执行。

(四)将核定后的缴费基数通报参保单位。

七、监督检查  

(一)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处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私自泄漏申请单位信息的;

5、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处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尚未进入五险统征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为各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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